西窗法雨的读后感汇总。
书籍好比一架梯子,它能引导我们登上知识的殿堂。书中的知识是无穷无尽的,尤其读经典作品,它们都是作者智慧的结晶。在阅读作者的作品过程中,书中的描述让人欲罢不能,很多优秀的读后感,就来自于作者及时地将自己的阅读心得记录下来,有关作品的读后感范文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西窗法雨的读后感汇总”,欢迎阅读,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为您带来帮助。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1)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百年间中国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当下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国人的法治思维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在《政府旁边的法院》一文中,作者谈到了中西方对待政府的不同态度。国人对待政府往往比较宽容,比较有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也往往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而西方人则相反,他们对待政府往往比较苛刻,缺乏信心,对待犯错的政府往往选择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这是基于中西方之间对于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
西方人相信人性恶,认为道德教化的理论是软弱的,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要用法律这个外力去惩治犯罪。他们认为对待犯错的政府也需要通过法院以政府外的权力制约政府,帮助政府改正错误。而国人相信人性善,强调教育的作用,主张以德服人,认为道德教化可以让人改邪归正,认为法律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国人对待政府态度往往比较宽容,更多时候是让政府自己意识到错误,进而去改正错误。
历史表明,西方人相信人性恶,严格对待政府的这条法治之路比国人相信人性善,宽容对待政府的德治之路要更合理一些。既然我们选择了西方人的法治道路,就应该接受西方人法治背后的法律文化理念。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我们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更要学习法律制度背后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以中国式的思维理解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会陷入像我们对待政府的态度那样的错误,更甚者会犯下像洋务运动中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错误。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法治建设不仅是建立各项法律制度,更需要提升民众的法治思维。我们不能仅仅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土壤,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2)
当我第一次看到西窗法雨的时候,书名非常富有意境,深深的吸引了我,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这是一本法学学术随笔。
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我喜欢它的理由主要有几个:
首先,这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它把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与文学理论中的艺术性有机结合在一起,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理念和法制精神,给国人提供了换位思考的可能性。以《防患于未然》一文为例,它讲的是国外刑事法律中的保安处分制度。意大利男青年图伦兹因出身贫寒兼其貌不扬而自惭形秽,他的小肚鸡肠使其两任女友都离他而去,图伦兹因此对年轻女性不断仇视,时常幻想对年轻女子先奸后杀,并将这些狂想记录在日记中,有时对朋友大肆渲染。他不断显露出犯罪倾向,最终被法院判处隔离监禁并强制心理治疗。半年后,他的邪恶思想消除,恢复了自由。看了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仅有动机没有行为怎么也能判处监禁?这种事前惩罚对预防犯罪有利还是有弊,我国对此是否有借鉴的必要?一系列的问题引人思考。
其次,书的内容以法律为主旨,法律自然枯燥,但作者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作者不仅对西方传统法理学有着精深的研究,而且对法理学的后现代演变有着准确的把握。在《西窗法雨》中,作者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他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例如苏格拉底的慎重、包细亚的智慧、辛普森的命运等等,都是通过大量经典而有趣的案例故事,渐渐地将读者引向他要阐述的法律道理,调动着读者的法律思维与智慧。
第三,除了边看故事边学法,阅读这本书,我们还将看到法律与文学的完美结合。作者要讲述的是法律,但叙述手法却不那么法律,反倒在讲述与法有关的故事中筹划具有吸引性的修辞,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问题,使得文章充满知识性、趣味性与文学性。法律从文学中汲取了养分,可以让人们更容易去解读法律,理解和遵从法律,让法律更加蕴含和闪耀人性的光芒。着名法学家苏力先生倡导:为法官者,你要有法律的文学感。南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建光先生也曾在《法律与文学共舞》一书的序中写道:法官有了文学的修养与滋润,就更能增强对生活的感悟以及对人的行为举止的理解和把握,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出更准确更公正更有效的判决。
因此,我认为,通过阅读这样以法律知识为主线,同时充满文学色彩的书籍,对丰富我们的法律知识,提高文学修养,将大有益处。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3)
在法治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的工作显得愈发重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西窗法雨》正是作者为国人带来的一场景时雨。
本书没有长篇大论,更没有法学书籍的枯燥乏味。作者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与幽默平和的文字,将法律与文学巧妙结合在一起,通过简洁的语言和独到的见解使西窗外的雨景更加引人入胜,为国人带来了一场沁人心脾的甘霖。透过这扇观西方法雨之窗,法律的精神不知不觉中随风潜入,无声无息的浸润着每一个国人的心田。正如程文超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苏格拉底的慎重》是潜入读者心中的第一场法雨。作者通过苏格拉底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书以此宗旨为脉络展开,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到对待政府的态度,再到对两种权利关系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公正背后问题的思考,都是在强调信仰法律是法治的基本前提。西方的法治道路,源于对人性恶的认识,而自古希腊伊始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传播到全世界,则是基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这场法雨来的及时,下的痛快。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法制的不断健全,更需要公民本身法治思维的提升。透过西窗吹入的法雨,正是中国法治道路建设上的及时雨。作者告诉我们,有了法律还不够,还要有对法律的认识与信仰。对法律认识与信仰不光是在我们的脑海中,更重要的是在生活中予以践行。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隐藏着法律的潜流。在作者看来,法律理论最终可能正是人们对实践的姿态表达。法来自现实又回归现实,在生活中践行法律的信仰,把握生活的每一天,把握法治脚步的每一个足迹。
愿今后有更多的西窗常开,为我们带来不一样的风景;愿今后有更多的法雨知时节而发生,为我们带来沁人心脾的甘霖;愿今后的思想推进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4)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swy7.com 申请书范文网)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5)
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苏格拉底的慎重。既然人们选择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虽然有些法律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这成了人们不守法的借口,那么会进一步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马歇尔毫不客气的宣布了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无效,开启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辛普森案背后美国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不同。由于刑事案件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人利益,必须对他严格要求。而民事官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运用权利对抗另一个人,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透过这扇窗我们还看到了在西方人的文学作品中也处处渗透着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在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这部作品中,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由于两种法律秩序(宗教教义与国王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思考。西方人认为,世俗的法律之上还存在着更高的法则,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前者有义务去服从后者。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中,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中对于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认识。西方人认为,没有工具理性(或智慧),法律便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目的理性(或公平)无法实现。
这仅是我们透过窗看到的几处风景,还有许许多多的风景故事等待我们去发掘。透过这扇窗,我们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的不同,也让国人看到了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这扇窗是众多传播西方法律文化之窗中的一扇,也是作者为中国法治建设中思想推进所做的一点贡献。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6)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7)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8)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篇9)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西方人选择了法治道路,以法律为规矩,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这在很大程度是在追求法律的秩序价值。
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一文中,作者讲到了西方人对秩序的追求。在众多法的价值中,有些西方人认为,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秩序。作者以歌星来到小镇演出的例子来说明法律的秩序价值,对于保障人们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避免混乱状态的重要作用。在西方人看来,我们生活的家园只有一个,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诸多需求在很多情况中是先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因此,我们只好尽可能的照顾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换一个角度看,在人们的共同需求中,人与人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所以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追求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点上,中西方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待法律的慎重态度却是中西方所不同的,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存在的一个问题。
救然选择了以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矩,就需要去慎重的对待法律,信仰法律,而不能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早在千年前,苏格拉底就以生命捍卫了法律的方圆。苏格拉底为什么明知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仍然不越狱,还要依照不公正法律的判决饮毒自尽?这是因西方人慎重对待法律的态度决定的。
苏格拉底的行为在国人看来简直是不可理喻的,既然明知法律是不公正的,还要去服从法律的审判,这简直就是迂腐不堪。在中国人看来,法律本身不公正就不必去服从。但是西方人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对待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我们选择法律规范我们的社会生活,就是想要给社会一个方圆,一个秩序。法律没有绝对的公正,法律有的只是相对公正。任何一部法律,对一部分人来说是公正的,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是不公正的,我们不能以自己的公正标准去评判法律,而应以大多数人的公正标准评判法律。当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公正,而不遵守法律的时候,那么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救然我们选择了法治的道路,选择了以法律为规矩,就应该慎重的对待法律,对法律保持一颗敬畏之心,而不是以各种借口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敬畏法律,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这是我们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个必修课。